扬州地方税务局:加强税收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加大税收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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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能享受到的所有税收优惠:
一、首先,在增值税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一条规定,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有关规定。该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二、其次,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其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财税〔2009〕166号)规定,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8.***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如果该厂还有污水处理项目之外的其他收入,则按照减免税管理的有关要求,减免税收入与非减免部分要分别单独核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再次强调了相关收入要单独核算。
疫情防控下主要有以下四类企业,有税收优惠政策。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企业: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企业:
1、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
2、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中的企业: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2、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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