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地方税务局:建立高效税收征管机制,推动社会稳定,抓好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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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新时代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创新与应用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新时代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创新与应用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办理税务登记备案,是接受税务局的管理和监督 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备案,才可以申请免税。
按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逾期未办理可能要面临处罚。办完税务登记后,同时申请办理税收减免。 企业及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关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其他规定: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于外出经营开始前,持《外经证》向外出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自《外经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重新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新时代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创新与应用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新时代下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创新与应用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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