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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了解国际税务合作新举措与政策变化,国际税务合作法

nihdff 2025-03-11 税务师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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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了解国际税务合作新举措与政策变化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了解国际税务合作新举措与政策变化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相同点:(1)税务机关***取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物的范围。包括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不同点:

一是条件不同:

税收保全措施的条件

(1)时间条件:时间条件是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届满之前和税务机关责令缴纳税款的期限之内。(2)行为条件:行为条件是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3)担保条件:在上述两个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纳税人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取税收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条件

(1)超过纳税期限: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告诫在先:税务机关必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3)超过告诫期: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二是实施范围不同:

保全措施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的实施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三是内容不同:

保全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1)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在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方面有哪些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第一条规定: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一)不折不扣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坚决扛牢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政治责任,对2020年2月1日和2月6日新出台涉及“六税”“两费”的十二项政策以及地方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出台的政策,及时优化调整信息系统,加大内部培训力度,简化办理操作程序,尽量***取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开展政策宣传辅导,积极加强与发改、工信等部门沟通,确保政策简明易行好操作,让纳税人、缴费人及时全面懂政策、会申报,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国家实施的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也要进一步落实落细,巩固和拓展政策实施成效。(二)编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引。税务总局编制发布《***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便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地了解掌握相关政策和征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对照政策指引逐项加大落实力度,确保全面精准落地。(三)切实加强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评估。通过绩效考评和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严明纪律要求,确保政策执行不打折扣。加强政策运行情况的统计核算和跟踪分析,积极研究提出改进完善的意见建议。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了解国际税务合作新举措与政策变化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了解国际税务合作新举措与政策变化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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